消費保障
法例和措施
雖然香港並沒有一條全面的消費者保障法例(如內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香港也有不同的法律來保障消費者,主要的條例包括:
- 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規定所出售的貨品質素,必須有可商售的品質,適合指定用途,對產品有質量的保障。
- 商品說明條例:旨在禁止就營商過程中所提供的貨品作虛假商品說明、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賦權規定在貨品上標明或貨品附有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在宣傳品內包含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重申與偽造商標有關的法律;並且就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此條例於2012年作出修訂,詳情請瀏覽下文。
- 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貨商須確保所供應的消費品是安全。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在購物或服務合約中,如果有免責條款,法庭或仲裁人可決定那些條款是否公平和合理,而貨品的供貨商或服務提供者不能單方面利用免責條款豁免法律責任。例如:貨品導致消費者受傷,但供貨商以免責條款逃避責任。
-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要求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必須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的技術和謹慎程度提供服務。
-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授權法庭就某一些經裁定不合情理的合約向消費者提供濟助。
其他保障消費者的法律請瀏覽消費者委員會網頁,包括:
- 食物及藥物類成分(標籤)規例
-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 貨幣兌換商條例
-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 電氣產品安全條例
- 度量衡條例-監管出售貨品重量、大小、尺度的準確標準地產代理監管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
《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 於2012年7月17日獲得立法會通過,並於2013年7月19日全面執行。《修訂條例》擴大了《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涵蓋的範疇,以禁止商戶作出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概述如下:
1. 虛假或誤導性商品說明:若商戶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服務,或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的貨品或服務,即屬犯罪。
2. 誤導性遺漏:若商戶向消費者作出的營業行為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或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除非在相關情況下,其商業用意已經明顯),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假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便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則該營業行為即屬誤導性遺漏。
3.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若商戶對消費者作出的營業行為通過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在相當程度上損害或相當可能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一般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並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該消費者作出假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便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則該營業行為即屬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4. 餌誘式廣告宣傳:若商戶作出的廣告宣傳指明可按某價格供應某產品,(在顧及有關市場和宣傳品性質的情況下)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戶將能在合理期間內,要約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該產品,或商戶沒有在合理期間內,要約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該產品,則該廣告宣傳即屬餌誘式廣告宣傳。
5.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如商戶就某產品(有關產品)向消費者作出按指明價格的購買邀請,而其後出於促銷不同產品的意圖,拒絕展示或示範使用有關產品,或拒絕接受有關產品的訂單或在合理時間內交付有關產品,或展示或示範使用有關產品的欠妥樣本,則該購買邀請即屬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6. 不當地接受付款:若商戶就某產品(有關產品)接受付款或其他代價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商戶將能在指明或合理的期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則該商戶即屬不當地接受付款。
如欲認識多一點《商品說明條例》的修訂內容,請瀏覽本會「認識新商品說明條例」網站。
內地旅客訪港旅行團
內地消費者參加由內地旅行社所舉辦的旅行團到港後,倘由香港旅遊業議會屬下的會員旅行社導遊帶往特定商號(即定點)購物者,可享有自購買日起計六個月內百分百退款的安排。消費者可透過旅行團的導遊或所屬旅行社安排退款,是項計劃並不適用於自行來港的內地旅客或到其他店舖(並非定點商號)購物。若消費者所參加的旅行團並非屬於香港旅遊業議會屬下的會員,不能享受是項保證計劃。如對所屬香港旅行團接待單位有懷疑,可向香港旅遊業議會查詢該會入境旅客事務的熱線電話:(852) 2807 0707。